【Renhwa Hsieh】評論
(A)同一處所「得」分別立户~~
【Clara Chang】評論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 戶之區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應標明其名稱。
【濃濃】評論
同一人不是可以同時為共同生活戶及共同事業戶嗎?(一人同時有兩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