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下列何者不屬之?
(A)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B)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C)購屋費用 
(D)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9225
統計:A(1),B(5),C(116),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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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斯理】評論

第 5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n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n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n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準用之。  第一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n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辦理第一項及第四項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n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