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臺北市政府查獲甲於水源管制區內違法興建住宅,命甲於 1 個月內自行拆除。甲逾期仍未拆除,市政府即指定日期進行拆除作業。甲對執行措施不服,依行政執行法其應優先採取何種措施救濟?
(A)聲明異議
(B)提起訴願
(C)提起行政訴訟
(D)申請復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7285
統計:A(876),B(175),C(72),D(4),E(0)

用户評論

【用戶】包中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聯席會議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