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 18 歲,參加大學推薦甄試,甫考上某國立大學,請說明各子題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題組】⑴甲之伯父乙,為獎勵甲之表現,贈與 IPAD 二代,價值新臺幣 2 萬元。(6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9062
統計:A(137),B(1518),C(84),D(69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勞工保險條例

用户評論

【用戶】Shi Jo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3FPeja Stojakovic 國二下 (2013/03/23 21:13):讚0人讚!30條的規定不是說五年嗎?4FShi Jou 大一下 (2013/03/23 23:14):讚0人讚!第 30 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X4FShi Jou 大一下 (2013/03/23 23:14):讚0人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 30 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X5FShi Jou 大一下 (2013/03/23 23:20):讚0人讚!(2)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全文參照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j5eB%2F0%2FSyI%3D>...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N0050001&DF=&SNo=30已修法,答案應改為(B)五年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