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Chia-Yi】評論
真的太大意了
【陳雨繁】評論
怎不是d呢?選c就沒包含5月22日這天了,不是嗎?不懂?...
【Dong Wun Jyun】評論
名 稱戶籍法 第 33 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