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關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人會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益人會議僅得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
(B)更換基金保管機構,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於專業經營原則自行決定之
(C)受益人得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但應由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 時該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先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D)依法律、命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於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事先經基金保管機構之同 意,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帥帥凱】評論

依法律、命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本會指定之人召開之。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逕向本會申請核准後,自行召n 開受益人會議。前二項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該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並自行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其設有n信託監察人者,由信託監察人履行第一項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