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 樺 Jan】評論
謝謝大家的解答,以下統整:(A)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時,其他債務人亦得以自己之分擔部分,主張抵銷 第277條(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B)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他債務人之連帶責任亦消滅 第276條(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C)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而債務消滅時,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正確 (D)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或...
【Jam Lee】評論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人。
【katern】評論
(D)第 272 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