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dy】評論
仲裁委員會:1. 由3人組成,全體出席,1/2同意。2. 5-7人組成,2/3出席,3/4同意
【你說什麼0口0】評論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 34 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五人或七人組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仲裁委員連續二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之。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N0020019&FLNO=26&t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