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0.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B)仲裁委員會由委員 5 人或 7 人組成者,應有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 3/4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C)仲裁委員連續 3 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之
(D)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 10 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

參考答案

答案:A,D
難度:非常困難0.07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Mandy】評論

仲裁委員會:1. 由3人組成,全體出席,1/2同意。2. 5-7人組成,2/3出席,3/4同意

你說什麼0口0】評論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 34 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五人或七人組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仲裁委員連續二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之。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N0020019&FLNO=26&t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