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B)應改為法國總統任命總理不一定皆須經國會同意(需視情況而定),我國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須國會同意(由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1.法國總統的政治權力:(1)當國會與總統分屬相同黨派時,總統可逕行任免總理(中華民國也是);但也有當國會與總統分屬不同黨派時,總理之任命須經國會同意之憲政慣例(我國則無)。(B)(2)可公投(中華民國也是)。(3)主動解散國會權(我國則無)。(A)(4)緊急命令權(較我國廣泛)。(5)任命憲法委員會委員(大法官),且總統卸任後成為當然委員(大法官)。(6)行政命令權:法國憲法對國會的立法權設立了列舉限制,對於沒有在列舉範圍的公共事項上,總統得以行政命令方式通過具有法律性質的命令。(7)法國總統有權力主持部長會議,我國總統無權力主持行政院會議。我國憲法§58規定: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由行政院院長主持行政院會議)。(D)※2.我國憲政運作無共治經驗(C):雖然在陳水扁執政時期,以及在馬英九執政後期(2016年初),皆曾出現過總統與國會分屬不同政黨的情形,然而由於我國始終缺乏類似密特朗總統之政治人物的具體決斷,亦缺乏合適的憲政時機,致使我國在面臨類似情況時,始終陷於少數政府的政治僵局。從法國三次的左右共治結果來看,左右共治或可成為解決政治僵局的手段,我國應積極創造共治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