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anny Chang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A) 甲無須再訂期限讓乙回贖,只要經過30年即取得所有權第 924 條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B)第 912 條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C)第 913 條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第 923 條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