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乙於自己之房屋設定典權於甲,有關典權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之典權如未定期限,自經過 30 年後,甲應先訂 2 年以內之期間催告乙回贖,乙於該期間內不回贖者, 甲即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
(B)甲之典權如定有期限,其約定之期限不得逾 30 年。逾 30 年者,縮短為 30 年
(C)甲之典權約定期限如為 10 年,則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D)乙於典期屆滿後,經過 2 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甲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90323
統計:A(45),B(14),C(50),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Evanny Chang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A) 甲無須再訂期限讓乙回贖,只要經過30年即取得所有權第 924 條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B)第 912 條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C)第 913 條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第 923 條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