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4 甲男與乙女結婚時,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男與乙女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約定,其方式不以有書面者為限
(B)甲男與乙女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約定,對於善意第三人不生效力
(C)甲男與乙女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約定,僅能定夫妻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為準據法
(D)甲男與乙女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約定若為無效時,以結婚時夫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1818
統計:A(8),B(9),C(19),D(2),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本題為法條題,但提醒一下,48條第3項為屈服條款,49條善意保護則不限於不動產:第 48 條 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第 49 條 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