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怡昕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國證券交易巿場範圍及標的規範如下:一、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二、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受益憑證」範圍,以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以下簡稱ETF)為限,且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限受託買賣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ETF。三、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除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外,並不得涉及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下列各款之有價證券:(A、C)(一)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二)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在香港地區發行或經理的有價證券(國企股)。四、至於其他外國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