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怡昕】評論
一、依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三條規定辦理。 二、信託業辦理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以下簡稱特定 金錢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投資者,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B)。 (二)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證 券商得受託買賣之外國證券市場交易之下列有價證券: 1.股票。 2.認股權證。 3.存託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