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何者不得以毀損論?
(A)封面無破裂痕跡
(B)重量亦未減少
(C)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性質之故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1951
統計:A(106),B(6),C(98),D(2876),E(0)

用户評論

【用戶】Gr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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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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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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