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被稱為國家之根本大法?(A)行政法 (B)憲法 (C)民法 (D)刑法

【評論內容】

憲法係國家之根本大法,亦為萬法之母

【評論主題】43 下列關於拒絕證言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因執行業務而知悉被告病情的醫生,得拒絕證言(B)就公務員在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此一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

【評論內容】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n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n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n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n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n 其法定代理人者。n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n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評論主題】44 受命法官在進行準備程序階段時,下列事項何者不得為之?(A)就起訴事實訊問被告是否認罪 (B)曉諭當事人為證據調查之聲請(C)傳喚證人實施交互詰問 (D)確定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評論內容】第 273 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n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n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n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n 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n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n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n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n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n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n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n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n於審判期日主張之。n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n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n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n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n行準備程序。n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n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評論主題】1.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何者不得以毀損論?(A)封面無破裂痕跡(B)重量亦未減少(C)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性質之故(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

第三十二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評論主題】1.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何者不得以毀損論?(A)封面無破裂痕跡(B)重量亦未減少(C)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性質之故(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

第三十二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評論主題】2 關於地方制度之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B)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其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C)地方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經由

【評論內容】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自治條例定之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被稱為國家之根本大法?(A)行政法 (B)憲法 (C)民法 (D)刑法

【評論內容】

憲法係國家之根本大法,亦為萬法之母

【評論主題】41 下列關於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證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B)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C)審判長預料證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得不給予被告詰問之機會(D)傳喚證人時應用

【評論內容】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n院。n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評論主題】45 以下關於簡式審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A)被告於準備程序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B)法院須徵得檢察官之同意後,始得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C)不適用傳聞法則(D)仍須行言詞辯論程序

【評論內容】第 273 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n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n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n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n 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n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n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n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n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n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n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n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n於審判期日主張之。n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n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n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n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n行準備程序。n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n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評論主題】43 下列關於拒絕證言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因執行業務而知悉被告病情的醫生,得拒絕證言(B)就公務員在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此一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

【評論內容】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n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n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n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n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n 其法定代理人者。n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n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評論主題】44 受命法官在進行準備程序階段時,下列事項何者不得為之?(A)就起訴事實訊問被告是否認罪 (B)曉諭當事人為證據調查之聲請(C)傳喚證人實施交互詰問 (D)確定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評論內容】第 273 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n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n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n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n 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n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n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n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n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n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n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n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n於審判期日主張之。n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n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n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n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n行準備程序。n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n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評論主題】1.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何者不得以毀損論?(A)封面無破裂痕跡(B)重量亦未減少(C)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性質之故(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

第三十二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評論主題】1.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何者不得以毀損論?(A)封面無破裂痕跡(B)重量亦未減少(C)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性質之故(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

第三十二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評論主題】七、如圖(a)所示傳動軸的裝配圖,傳動軸的 φ 25 mm 軸段左側軸肩為軸承在軸向的定位面,其右側軸肩為齒輪的定位面,這兩個面必須作為軸長度方向的基準,因此,如圖(b)所示的尺寸標註方式錯誤,除了軸

【評論內容】第四十一條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評論主題】【題組】 ⑵孔之尺寸範圍。

【評論內容】第三十九條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六、基本尺寸 50 mm 的公差 IT7 = 25 μm , IT8 = 39 μm ,一對孔及軸的配合與公差記為φ 50 H8 / g 7 ,軸之下偏差為 − 10 μm ,求:(每小題 5 分,共

【評論內容】第三十八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二、均勻光滑圓柱桿直徑 d = 70 mm,受反覆交變從120 kN 至 500 kN 的拉力連續作用,其應力變化如圖 1 所示,材料之疲勞破壞限界如圖 2 的實線所示,桿件材料的極限強度Sut =

【評論內容】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評論主題】五、如圖所示的兩組行星齒輪機構組成一個傳動系,齒數如下: N 2 = 16 , N 3 = 16 ,N 4 = 34 , N 6 = 22 , N 7 = 60 ,齒輪 4 與齒輪 6 共軸,臂桿 5

【評論內容】第三十七條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四、試比較直接接地系統與非接地系統的優缺點。(25 分)

【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評論主題】【題組】 ⑶材料降伏強度 SY = 800 MPa ,根據最大剪應力降伏破壞理論之安全係數。

【評論內容】第三十五條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4.郵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多久不行使而消滅?(A)一個月(B)三個月(C)四個月(D)六個月。

【評論內容】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評論主題】一、應力狀態σ x = 220 MPa ,τ xy = 300 MPa ,σ y = −100 MPa ,其他應力分量為 0,求:(每小題 5 分,共 15 分)【題組】⑴主應力。

【評論內容】第三十三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評論主題】三、請詳細說明免疫學技術(Immunological techniques)的原理,並列舉臨床常用的免疫技術種類及應用。(20 分)

【評論內容】第二十二條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評論主題】二、請詳述常用於直接顯微鏡檢查(Direct microscopic examination)臨床檢體中真菌(Fungi)的染色方法及其應用。(20 分)

【評論內容】第二十一條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收取郵件,並應得其所有權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評論主題】一、請詳述弧菌屬(Vibrio)的生物特性,並列舉三種會引起人類疾病的常見弧菌菌種,請列表說明其感染來源及臨床疾病。 (20 分)

【評論內容】第二十條(刪除)第十條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此限。 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

【評論主題】二、試述臺灣缺乏分級醫療轉診制度造成的問題,並說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目前為推動分級醫療擬定的策略。(25 分)

【評論內容】第十九條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郵件之接受及遞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一、行政院於民國 105 年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草案」,改以「稅收制」而非「保險制」來籌措財源。請申論醫療照顧服務採「稅收制」與「保險制」各有何優缺點,並試述目前「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草案」的財源籌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評論主題】1.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何者不得以毀損論?(A)封面無破裂痕跡(B)重量亦未減少(C)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性質之故(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

第三十二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