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受命法官在進行準備程序階段時,下列事項何者不得為之?
(A)就起訴事實訊問被告是否認罪
(B)曉諭當事人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C)傳喚證人實施交互詰問
(D)確定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9286
統計:A(23),B(9),C(66),D(7),E(0)

用户評論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用戶】Grag

【年級】

【評論內容】第 273 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n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n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n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n 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n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n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n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n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n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n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n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n於審判期日主張之。n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n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n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n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n行準備程序。n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n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用戶】胡愛晏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準備程序不可以交互詰問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用戶】Grag

【年級】

【評論內容】第 273 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n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n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n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n 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n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n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n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n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n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n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n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n於審判期日主張之。n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n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n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n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n行準備程序。n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n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用戶】胡愛晏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準備程序不可以交互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