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吉霸】評論
郵政法§33:中華郵政公司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業精於勤,事立於豫】評論
補償請求權:自交寄之日起六個月。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五年。
【Grag】評論
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