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郵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5927
統計:A(57),B(296),C(15),D(2858),E(0)

用户評論

【用戶】柯吉霸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郵政法§33:中華郵政公司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用戶】業精於勤,事立於豫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補償請求權:自交寄之日起六個月。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五年。

【用戶】Grag

【年級】

【評論內容】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