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種行為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律師甲於民國98年2月以前,在臺中地方法院擔任書記官一職,其在民國99年考上律師,於受完律訓後,隨即於同年12月在臺中地方法院辦理登錄,並於民國100年2月接受一宗車禍案件之委託,擔任被告之訴訟代理人,為被告就系爭案件在臺中地方法院執行辯護人之職務
(B)律師乙知其所聘請法務助理中之一人丙,在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任職執達員,但仍聘任丙擔任助理工作長達三年以上
(C)律師丁於民國95年任職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後個人因素離職轉任律師工作,於臺南設立事務所,並分別於高雄、臺南及嘉義登錄執業,民國99年受當事人A委託處理嘉義地方法院管轄之土地登記訴訟,律師丁因業務繁忙之故,乃將此事件複委任律師戊執行訴訟代理人之職務
(D)律師己與律師庚為夫妻,各自在臺北和桃園開設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在一宗車禍案件中,二位律師分別接受兩造當事人之委託,在知悉雙方分別受同一案件對立當事人委託之情事後,兩位律師仍然續行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
統計:A(12),B(11),C(36),D(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職務犯、強制調解之事件、訴訟代理人

用户評論

【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光看題目就要昏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