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在某債務糾紛中,兩造當事人分別僱A律師事務所之律師和B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在該案件進行當中,甲律師從A事務所離職,轉到B律師事務所任職。問甲律師能不能在B律師事務所處理前述債務糾紛案件?
(A)要看甲律師在A律師事務所有沒有接觸或承辦該案件,如果沒有的話,就可以在B律師事務所承辦該案件。如果之前曾經有接觸,就不可以承辦該案
(B)為了避免甲律師面對A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會不好意思,因此甲律師不能在B律師事務所承接該案
(C)不論甲律師在A律師事務所時有沒有接觸或承接該案,既然甲律師已經退出A律師事務所,自然可以承接該案
(D)不管甲律師在A律師事務所有無承接該案,甲律師均不得在B律師事務所承接該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2253
統計:A(154),B(5),C(23),D(5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訴訟代理人、提起再審事由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律師倫理規範§32  律師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受利益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但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之事件,如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亦未自該事件直接或間接獲取任何報酬者,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即不受相同之限制。律師適用前項但書而受委任時,該律師及受限制之律師,應即時以書面通知受影響之委任人或前委任人有關遵守前項但書規定之情事。律師倫理規範§30第1項  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  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         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