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公訴檢察官甲於審判期日在法庭內實行公訴調查證據程序時,從卷證資料發現其父親係未經起訴之共犯,而案件即將辯論終結,法院亦未發現。甲下列那一項處置方式,符合法律倫理?
(A)基於職責,當庭依法追加起訴其父親,並向法院聲請另定期日,並於後續審判期日,公正無私的堅守崗位,依法完成該案之審判程序
(B)應即向法院釋明發現其父親為同案共犯,聲請另定期日,並於退庭後即向所屬檢察長聲請迴避承辦上開公訴案件
(C)基於親情與人性考量,且刑事訴訟法第180條本即有親屬間得拒絕證言之規定,同時兼顧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可不予告發
(D)向法院聲請休庭,並立即通知其父親到庭接受調查,以完成審判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2216
統計:A(33),B(234),C(19),D(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訟代理人、提起再審事由、共犯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依檢察官倫理規範§12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檢察官知有前項情形,應即陳報其所屬指揮監督長官為妥適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