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敘述,何者與法律倫理有所扞格?
(A)法官得管理自己所有及與家庭成員共有之財產,亦得進行投資,並得兼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或經營商業
(B)法官應避免與律師、案件的當事人有財務往來。但該當事人為金融機構且其交易係正當者,不在此限
(C)法官應阻止家庭成員從事看似利用法官職務之交易行為
(D)法官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8718
統計:A(292),B(25),C(15),D(23),E(1)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16 條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 或業務。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