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6 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一、考試事項。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事項。六、工作簡化事項。第 7 條 ...
【鄭懶豆】評論
原來是這樣啊,可以「建議」的是法制及其方向可以「協商」的是工作環境不得協商的是公益及私益, 以及法律已規定者
【小米】評論
大陷阱
【龜龜】評論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得建議事項? (A) 服勤之方式 →「得」提出「協商」。(B) 行政管理 →「得」提出「協商」。 (C) 住宅輔購 → ( 注意 ! 是「得」提出「建議」 而非「協商」喔 ! )。(D) 辦公環境改善 →「得」提出「協商」。 ANS : (C) ~解析 : ※《公務人員協會法》( 修正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 :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6 條 :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一、考試事項。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