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乙締結以新臺幣20萬元價金買賣甲所有中古車,當場甲先交付該車予乙,乙則支付二分之一價金,雙方並約定一週內乙應支付剩餘價金。惟乙屆期未依約支付剩餘價金,經甲催告乙仍未履行,甲乃解除契約。甲解約後之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有可歸責事由,乙應先返還汽車予甲,始得向甲請求返還已給付價金
(B)甲解除契約取回汽車後,即不得向乙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任何損害
(C)乙於返還該車前,如該車因天災而滅失,乙仍須負償還該車價額之義務
(D)甲償還自乙受領之部分價金時,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困難0.356072
統計:A(484),B(147),C(1851),D(724),E(5)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得提出臨時動議的事由、契約

用户評論

【用戶】Chia Hui Huan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第 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我覺得C是考第六款, (C)乙於返還該車前,如該車因天災而滅失,乙仍須負償還該車<剩餘價額之義務

【用戶】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如果天災是發生在甲解除契約後........那甲不是很倒楣嗎?就因為乙的問題(不付另外一半的價金),甲被迫解約,哪知後來發生天災車子滅失,又因為225.266的關係要把先前拿的一半價金還給乙....覺得甲好可憐 = =  還是我的理解有錯?   求大大解惑 :D

【用戶】阿元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法律於此並無規定返還的先後順序,事實上也無此必要,因為你不還,那麼法庭上見面吧。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契約解除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公平原則),故(C)、(D)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個人認為(C)選項的車子滅失,乙要負完全責任(車子已交付乙),天災是來混淆考生的。(B)選項錯誤是因為解除權之行使,不防礙損害賠償之請求。19F似乎有誤解,甲除可拿回車子(或相等價額),還可向乙請求損害賠償(通說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