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a Hui Huan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第 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我覺得C是考第六款, (C)乙於返還該車前,如該車因天災而滅失,乙仍須負償還該車<剩餘價額之義務
【用戶】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如果天災是發生在甲解除契約後........那甲不是很倒楣嗎?就因為乙的問題(不付另外一半的價金),甲被迫解約,哪知後來發生天災車子滅失,又因為225.266的關係要把先前拿的一半價金還給乙....覺得甲好可憐 = = 還是我的理解有錯? 求大大解惑 :D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契約解除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公平原則),故(C)、(D)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個人認為(C)選項的車子滅失,乙要負完全責任(車子已交付乙),天災是來混淆考生的。(B)選項錯誤是因為解除權之行使,不防礙損害賠償之請求。19F似乎有誤解,甲除可拿回車子(或相等價額),還可向乙請求損害賠償(通說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