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莉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二百二十七條(未成年人)【告訴乃論】§229-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戶】Shih-Zong Li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因有得其同意,故不適用強制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