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冠冠】評論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押仍應符合羈押之要件】。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陳之】評論
刑訴108-1
【Ya Ya Chou】評論
羈押-- 5日!!兩個月.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