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7 條規定,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應進用修習特殊教育學分幾學分以上者?
(A)1 學分以上
(B)2 學分以上
(C)3 學分以上
(D)5 學分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9091
統計:A(0),B(1),C(10),D(0),E(0)
用户評論
【mo】評論
第7條n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n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n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n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