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4下列何者非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主體?
(A)台北市議會
(B)經濟部
(C)行政院
(D)人民法人或政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4535
統計:A(206),B(504),C(39),D(58),E(0)

用户評論

阿不】評論

第 9 條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啾啾榜上有名】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蔡裕閔】評論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