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彥瑾】評論
為什麼 請大大們幫忙解惑 D若改成債務不履行 這樣可以嗎?
【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評論
這題是考危險負擔.... A 車在交付前仍為甲所有,乙僅係因該買賣契約而取得請求甲交付A車之權利。嗣後A車因丙之過失而焚毀,該車即陷於給付不能,此給付不能不可歸責於甲乙任一方,故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之規定,甲免移轉A車之給付義務,乙依同法第266條,亦得免支付買賣價金之義務。另依民法第225條第二項之規定,債務人(甲)因前項之給付不能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債權人(乙)得請求債務人讓與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故乙得不依第225條第1項及226條第1項免為對待給付義務,而選擇給付價金後請求甲移轉其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即B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