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底之蛙】評論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是除刑罰與保安處分外之第三種制裁。與舊制不同,沒收不在屬於從刑,而是保安處分與刑罰之外的第三種法律效果,因此不以主刑的存在為必要。在新制之下,沒收之適用不再以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與罪責為必要,僅當行為人之行為屬於刑事不法,即可能有沒收的適用。以上資料取自維基百科
【。。。。】評論
C不是從行嗎
【uu】評論
褫奪公權(從刑)從屬於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