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樺】評論
公平交易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只要有規定權利與義務的相對人 者,也就是一方有權利,一方負擔義務者皆屬民法範圍公平交易法 ,第3條規定交易 相對人,指成立交易之供給者與需求者交易屬民法的債權行為公平交易法不是規範所有的債權行為,只單單規範成立交易的相對人故公平交易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因它具有針對性,針對成立交易的相對人消費者保護法是針對賣家與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關係因為兩法均規定特定人物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故屬於民法之特別法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21500344
【Jerry Chang】評論
請問(D)的說明錯誤在哪兒呢?謝謝
【林湛】評論
D錯在公交法跟消保法是社會法~同時具備「公法」與「私法」二方面之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