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藝幻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移民法第三十一條(停留居留期間之延期)【相關罰則】第五項~§85;第一項、第四項~§36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用戶】Xu X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應該是入出國移民法第24條第一項第十款(逾停留、居留)及第十一款 (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