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78 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第 79 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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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訴訟費用由全部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十分之一 X民事訴訟法 第78條 (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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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原告撤回其訴者,其訴訟費用由自己負擔 V民事訴訟法 第83條 (撤回訴訟、上訴或抗告之訴訟費用負擔)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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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V民事訴訟法 第87條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