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簡稱國教)之權利與義務」。《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馬自達】評論
1968年9月1日,中華民國修改法律將義務教育延長至九年,開始了九年國民義務教育。於該年1月27日公布的《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為主要適用法源。
【馬自達】評論
今現行的國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即強迫入學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