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何者非時效中斷之事由?
(A)起訴
(B)天災
(C)聲請發支付命令
(D)聲請調解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8627
統計:A(3),B(29),C(8),D(4),E(0)

用户評論

周華容】評論

民法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