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智慧局作成「不准專利」之審定,郵寄該審定書至甲所陳明之處所(位於智慧大廈 5 樓) ,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4 日(週五,上班日)下午 3 時, 由該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即該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乙代為收受,乙於同年月 30 日(週四,上班日) 上午 9 時 30 分將該審定書轉交予甲。甲閱後不服,擬提起訴願,則其訴願期間應自何日起算?
(A)自民國 111 年 6 月 24 日起算,因乙為接收郵件人員,受大廈管理委員會雇用,屬全體住戶之受 僱人,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B)自民國 111 年 6 月 25 日起算,因乙為接收郵件人員,受大廈管理委員會雇用,屬全體住戶之受 僱人,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C)自民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起算,因甲始為應受送達人,以其本人收受為準
(D)自民國 111 年 7 月 1 日起算,因甲始為應受送達人,以其本人收受為準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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