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男、乙女於民國 93 年 5 月間依法結婚,102 年 4 月間依法兩願離婚,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試問:設乙於離婚前(101 年 10 月間)有向丙借三百萬,仍未清償之個人債務,乙得否將其對甲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讓與給丙?(請附理由說明)(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39142
統計:A(679),B(25),C(5),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Amoo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社區總體營造」三步驟如下:1.建立推動社區文化組織-(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