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na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立法委員全國不區代表及僑居國外國民係依政黨得票比率方式選出,就婦女當選名額可有特別規定?(A)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B)各政黨當選名額中,每滿 6 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1 人(C)各政黨當選名額中,每滿 8 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1 人(D)無特別規定修改成為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代表及僑居國外國民係依政黨得票比率方式選出,就婦女當選名額可有特別規定?(A)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B)各政黨當選名額中,每滿 6 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1 人(C)各政黨當選名額中,每滿 8 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1 人(D)無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