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rry C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77條(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第78條(再申訴)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用戶】小鬼噢(107普一班行政上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不是行政處分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例如:上級機關所發布之職務命令,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記過懲處、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考績評定(例如:考列甲等、乙等),均屬之。參考:http://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511&Page=2478&Index=-1
【用戶】王鐘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78 條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