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 Huang】評論
名 稱:郵件處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第 17 條 寄件人向郵局申請登記為電子函件用戶後,將文件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電子郵局,列印轉成實體郵件後投交收件人者,為電子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