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評論
依信託業法第17條得知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一 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二 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三 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四 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五 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六 擔任信託法規定之信託監察人。七 辦理保管業務。八 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九 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 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二) 財產之清理及清算。(三) 債權之收取。(四) 債務之履行。十 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十一 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十二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