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稚婷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8 條第3 項之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其嗣後之強制執行直接準用(或適用)以下那一種規定?行政執行法之強制執行規定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規定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所就此自為之強制執行規定修改成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8 條第3 項之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其嗣後之強制執行直接準用(或適用)以下那一種規定?(A)行政執行法之強制執行規定(B)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規定(C)強制執行法之規定(D)行政程序法所就此自為之強制執行規定
【用戶】錄取 樺 J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第148條(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