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土地徵收處分
(B)核發公費獎學金之決定
(C)處分機關大量作成之超速違規處分
(D)學校對違反校規之學生處以退學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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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

世事兩茫茫】評論

行程法第 10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釋字684: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