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甲將 A 地分別設定抵押權予乙(180 萬)、丙(120 萬)、丁(120 萬)。今抵押權人乙為抵押 權人丁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並依法辦理登記。嗣後 A 地拍得價金為 280 萬元。關於 價金分配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乙、丙、丁分別受償 135 萬、100 萬、45 萬
(B)乙、丙、 丁分別受償 120 萬、100 萬、60 萬
(C)乙、丙、丁分別受償 180 萬、40 萬、60 萬
(D)乙、丙、 丁分別受償 108 萬、100 萬、72 萬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63158
統計:A(14),B(62),C(38),D(70),E(0)

用户評論

吳念錞】評論

好怪

black557678】評論

括弧刮錯了吧

】評論

參考資料: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029000010KK00705『拋棄次序』是指讓與人拋棄自己優先受分配的次序,使受讓人處於與自己同一次序受分配的地位原本乙、丙、丁各可分得:180、100、0乙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乙丁同為第一位及第三位受分配之人第一、第三位可受分配的金額總共180乙丁原有債權額比例為180:120=3:2∴乙丁可分配之金額:乙:180(3/5)=108丁:120(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