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淂文】評論
(A)藥事法第19條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B)藥事法第32條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者,應視其類別,聘用技術人員。前項醫療器材類別及技術人員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3條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應聘技術人員之醫療器材類別及其技術人員資格,依左列規定:一、製造一般醫療設備、臨床檢驗設備及生物材料設備者,應聘國內公立 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 工、醫、農等相關科、系、所畢業...
【許庭瑋】評論
藥事法第三十三條(推銷員應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