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ange Iring】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第 七 條之一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 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 或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學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 經心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