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貞「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5
書單:性別工作平等法

用户評論

林佳霖】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沒有30人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9 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第 20 ...

toshi】評論

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法律有修正

阿四】評論

(A)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該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為原則 ->6個月/2年(B)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C)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四日為限 ->7(D)受僱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工作時間調整、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仍得視情況拒絕->不得線上測驗: http://www./reponse.php?id=30158689#ixzz4caI0Tx1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