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喔】評論
(A)審計法第52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B)審計法第35條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C)審計法第40條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D)審計法第21條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