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只是怕錯過】評論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 5 條
【JC】評論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5條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前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一、申請書。二、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三、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四、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絡資料。五、表演企劃書。六、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取得防火標章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文件。第一項應備文件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許可。第一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得檢附第一項文件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三個月。申請許可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