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有下列何種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文件?
(A)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
(B)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曾違反該條例規定,遭舉發罰
(C)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一部或全部提供他人租用或使用,進行爆竹煙火製造、加工作業
(D)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違反該條例相關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參考答案

答案:A,C,D
難度:適中0.59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觀自在】評論

一、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

JC】評論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6條製造爆竹煙火,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二、使用執照。三、平面配置圖。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五、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六、安全防護計畫。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前項許可文件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第一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製造爆竹煙火,應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五年。二、曾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未滿五年。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文件:一、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二、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發生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三、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一部或全部提供他人租用或使用,進行爆竹煙火製造、加工作業。四、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第一項所定許可或第二項所定許可變更之申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許可要件、審核方式、收費、許可文件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