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C】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8.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A)航空站 (B) LPG 驗瓶場(C)石油煉製工廠 (D)瓦斯行(E)垃圾場

【評論內容】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評論主題】28.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A)航空站 (B) LPG 驗瓶場(C)石油煉製工廠 (D)瓦斯行(E)垃圾場

【評論內容】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評論主題】28.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A)航空站 (B) LPG 驗瓶場(C)石油煉製工廠 (D)瓦斯行(E)垃圾場

【評論內容】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評論主題】28.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A)航空站 (B) LPG 驗瓶場(C)石油煉製工廠 (D)瓦斯行(E)垃圾場

【評論內容】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評論主題】28.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A)航空站 (B) LPG 驗瓶場(C)石油煉製工廠 (D)瓦斯行(E)垃圾場

【評論內容】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評論主題】28.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A)航空站 (B) LPG 驗瓶場(C)石油煉製工廠 (D)瓦斯行(E)垃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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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評論主題】28.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A)航空站 (B) LPG 驗瓶場(C)石油煉製工廠 (D)瓦斯行(E)垃圾場

【評論內容】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評論主題】28.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A)航空站 (B) LPG 驗瓶場(C)石油煉製工廠 (D)瓦斯行(E)垃圾場

【評論內容】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評論主題】28.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A)航空站 (B) LPG 驗瓶場(C)石油煉製工廠 (D)瓦斯行(E)垃圾場

【評論內容】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評論主題】5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液化石油氣串接使用量在 300 公斤以上未滿 1000 公斤場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

【評論內容】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1條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評論主題】6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儲存、販賣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多少倍,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 (A)5(B) 10(C) 20(D) 30

【評論內容】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8條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訂管制量30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責其制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安全防護計畫修正時,亦同。二、爆竹煙火監督人選任15日內,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規備查;異動時,亦同。三、第一項所訂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使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費用由受訓人自行負擔。

【評論主題】40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有關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 類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其分間牆上之門窗, 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B)建築

【評論內容】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86條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依下列規定:一、連動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類、D類、B-1組、B-2組、B-4組、F-1組、H-1組、總樓地板面積為300平方公尺以上之B-3組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三、建築物屬F-1組、F-2組、H-1組及H-2組之護理之家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團體家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寢室之分間牆上之門窗應為不燃材料製造或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不適用前款但書規定。四、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3組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並依建築設備篇第五章第三節規定。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物或居室,應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前項第三款門窗為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者,得不受同篇第76條第3款及第4款限制。

【評論主題】1 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那一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A)供美語補習班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100 平方公尺 (B)供百貨商場用途,總

【評論內容】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場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三、觀光旅館、旅館。四、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所等。五、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八、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評論主題】38.依據「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規定,有關第二種標示板規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內容標示板之字體大小:3 公分以上乘以 3 公分以上(B)內容標示板之顏色:藍底

【評論內容】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版規格及設置要點第二種標示版規格如下:一、內容標示版:1、內容(1)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2)公共危險物品之名稱。(3)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之最大數量及換算為管制量之倍數。(4)保安監督人之姓名及職稱。2、顏色:白底黑字。3、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4、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5、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6、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應注意事項標示版:1、內容及顏色:(1)第一類之鹼性過氧化物及第三類之禁水性物質,應標示藍底白字之「禁水」字樣。(2)第二類、第三類之發火性液體及發火性固體、第四類及第五類,應標示紅底白字之「嚴禁煙火」字樣。2、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3、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4、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損之壓克力板或具農等性能以上之材質。5、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本標示規格不拘橫型或豎型。

【評論主題】28.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A)航空站 (B) LPG 驗瓶場(C)石油煉製工廠 (D)瓦斯行(E)垃圾場

【評論內容】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評論主題】27.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有下列何種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文件?(A)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B)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曾違反該條例

【評論內容】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6條製造爆竹煙火,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二、使用執照。三、平面配置圖。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五、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六、安全防護計畫。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前項許可文件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第一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製造爆竹煙火,應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五年。二、曾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未滿五年。取得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文件:一、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二、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發生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三、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一部或全部提供他人租用或使用,進行爆竹煙火製造、加工作業。四、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第一項所定許可或第二項所定許可變更之申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許可要件、審核方式、收費、許可文件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 依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規定,甲類場所經當地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依法取得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等證明文件之合法場所,於該證明文件申請範圍內之消防安全設備,自該證明文件核發之

【評論內容】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九條經當地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依法取得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等證明文件之合法場所,於該證明文件申請範圍內之消防安全設備,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辦理當次檢修及申報備查:一、甲類場所:自該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六個月以內。二、甲類以外場所:自該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一年以內。

【評論主題】32.依據《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建築物防火管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有關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

【評論內容】

消防法第13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制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地面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使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副訓不得小於六小時。

【評論主題】31.依據《消防法》規定,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之給付或撫卹金,下列何者正確?(A)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38 個基數(B)中度身心障礙者:18

【評論內容】

消防法第30條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別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第一項所需費用,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評論主題】30.有關《消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消防署(B)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C)消防機關應依《消防法》及其子法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

【評論內容】

消防法第3條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消防法第5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消防法第6條本法鎖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飲用與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第一項所訂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置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法第7條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前巷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消防法第10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依建築法第三十四之一申請預審事項,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預為審查。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評論主題】26.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容器保管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B)屋簷應距離地面 2

【評論內容】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管理辦法第73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超過得分別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前項容器保管室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第七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二、為販賣場所專用。三、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四、屋定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如有屋簷者,亦同。五、四周應有牆壁、且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六、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八公尺以上。但其外牆牆壁以厚度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爆牆者,其安全距離得縮減為一公尺。七、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評論主題】25.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下列何種場所之安全距離,應在 20公尺以上?(A)中度危險工作

【評論內容】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3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一)古蹟。(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一)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所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六、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一般處理場所之作業型態、處理數量及建築物內使用部分之構造符合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評論主題】10.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任一樓層有超過 A 平方公尺之居室達 B 間以上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設於走廊;無走廊者,設於樓梯。下列何者正確?(A) A=7,B=5 (B) A=10,

【評論內容】

住宅用火資警報器設置辦法第3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於下列位置:一、寢室、旅館客房或其他供寢室用之居室(以下簡稱寢室)。二、廚房。三、樓梯。(一)有寢室之樓層。(二)僅避難層有寢室者,通往上層樓梯之最頂層。四、非屬前三款規定且任一樓層有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者,設於走廊;無走廊者,設於樓梯。設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自動撒水設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五度以下,動作時間在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評論主題】8.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者,該室內儲存場所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多少平方公尺?(A) 50 (B) 75

【評論內容】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3條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二十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工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十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於牆壁、柱及地板均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第一層或第二層。二、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地板應高於地面,且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二)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七十五平方公尺。(三)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應以厚度七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地板或牆壁與其他場所區劃,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四)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五)不得設置窗戶。(六)通風及排出設備,應設置防火閘門。但管路以不燃材料建造,或是內設置撒水頭防護,或設置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之措施者,不在此限。(七)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建築物,一部分供作前項場所使用時,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前項本文及其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七目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二、出入口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評論主題】15.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餐廳,其範圍應為多少平方公尺以上?(A) 200 (B) 300 (C) 400 (D) 500

【評論內容】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三、觀光旅館、旅館。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評論主題】37.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6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000平方公尺(B)公共危險

【評論內容】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4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濾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脂類、硝基化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或含有以上任一種成分之物品且供作爆炸原料使用,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列入管制量計算。(三)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六公尺以上。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四)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外,尚有其他用途。但已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牆壁、樓地板區劃分格者,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二、室內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儲存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一百五十倍以上。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氧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脂類、硝基化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或含有以上任一種成分之物品且供作爆炸物原料使用,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列入管制量計算。(二)儲存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三)儲存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未滿攝氏七十度,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面積區劃者,不在此限。(四)儲存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建築物除供室內儲存場所使用外,尚有其他用途。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格者,不在此限。(五)儲存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未滿攝氏七十度,其建築物除供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六)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三、室外儲存所儲存塊狀硫磺,其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四、室內儲槽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一)儲槽儲存液體表面積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二)儲槽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三)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未滿攝氏七十度之公共危險物品,其儲槽專用室設於一層以外之建築物。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五、室外儲槽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一)儲槽儲存液體表面積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二)儲槽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三)儲存固體公共危險物品,其儲存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六、室內加油站一面開放且其上方樓層供其他用途使用。

【評論主題】12.依據《消防法》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辦理容器檢驗所需費用,由下列何者負擔?(A)用戶 (B)灌裝業者 (C)零售業者 (D)各地方消防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消防法第15-4條容器應定期檢驗,零售業者應於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陸之容器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並加附合格標示後,使得繼續使用,使用年限屆滿應汰換之;其容器定期檢驗期限、項目、方式、結果判定、合格標示應載事項與附加方式、不合格之容器之銷毀、容器閥之銷毀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所定容器檢驗機構辦理容器檢驗所需費用,由零售業者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該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一項所定容器檢驗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儀器設備與人員、程序、應備文件、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變更、延展、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合格標示之停止核發、停止執行業務及其他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1.依據《消防法》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相關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該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幾年,以備查核?(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評論內容】

消防法第15-2條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二、容器管理資料。三、用戶資料。四、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灌裝證明資料。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評論主題】4. 依據《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幾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A) 7 日 (B) 10 日 (C) 15 日 (D)

【評論內容】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5條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前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一、申請書。二、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三、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四、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絡資料。五、表演企劃書。六、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取得防火標章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文件。第一項應備文件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許可。第一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得檢附第一項文件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三個月。申請許可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

【評論主題】22.依據《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火災證明內容含括下列何者?(A)火災發生時間 (B)火災發生地點(C)火災損失金額 (D)火災死傷人數(E)火災起火原因

【評論內容】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7條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前項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

【評論主題】16.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某長期照顧中心內設置第二種室內消防栓,在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之放水量,在每分鐘應為多少公升以上?(A) 15 (B) 30 (

【評論內容】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4條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或第四款之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外,其他場所應就下列二種消防栓選擇設置之:一、第一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0.17MPa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之消防栓一個,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長十五公尺並附快式接頭之水帶兩條,水帶架一組及口徑十三毫米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句。但消防栓接頭至建築物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時,水帶部分得設十公尺水帶兩條。二、第二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0.17MPa以上,放水壓力在每分鐘八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二十五毫米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三十公尺支皮管或消防用保形水帶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且瞄子設有容易開關之裝置。前項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消防栓開關具樓地板面積之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二、設在走廊或防火構造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處。三、供集會或娛樂場所,設於舞台二側、觀眾席後二側、包廂後側之位置。四、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並標明測試出水口字樣。但茄屋定設置測試用出水口有困難時,得免設。

【評論主題】14.依據《消防法》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取得累計積分達多少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A) 160 分 (B) 200 分 (C) 250 分 (D) 320 分

【評論內容】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11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去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是因重病或重大事故無法接受前項講習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訓練證明文件時,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期。

【評論主題】1. 依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以書面簿冊形式或電子檔案方式,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委託事項及辦理情形之詳細紀錄,並應妥善保存。

【評論內容】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5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以書面簿冊形式或電子檔案方式,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駐所、委託事項及管理辦法情形之詳細記錄,並應妥善保存,以備各及消防機關之查核。前項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40.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之滅火設備分類中自動撒水設備,係屬下列何者?(A)第一種滅火設備 (B)第二種滅火設備 (C)第三種滅火設備 (D)第四種滅火設備

【評論內容】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7條一、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分類如下:     (一)第一種滅火設備:指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     (二)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     (三)第三種滅火設備:指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     (四)第四種滅火設備:指大型滅火器。     (五)第五種滅火設備: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二、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防護設備分類如下:     (一)冷卻撒水設備。     (二)射水設備:指固定式射水槍、移動式射水槍或室外消防栓。

【評論主題】39. 某一咖啡廳樓地板面積 500 ㎡,自然排煙囪設備其窗戶都在天花板或其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共有 20 扇窗,採正向由上往外推可達 90°,其每一扇窗面積多大才合格?(A)0.5 平方公尺 (B

【評論內容】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8條規定排煙開口之開口面積在防煙區劃面積之百分之二以上,且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依題樓地板面積為:500m2 x 2% = 10m2 。又,共有20扇窗:10m2 / 20扇窗 = 0.5m2/窗。

【評論主題】37.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連結送水管之送水設計壓力,若落差為 62m、配管摩擦損失水頭為 12m、水帶摩擦損失水頭為 4m,試問其送水設計壓力為多少?(A) 13.4 ㎏/㎠ (

【評論內容】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4條規定送水壓力設計在下列計算值以上:送水設計壓力=配管摩擦損失水頭+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力(H=h1+h2+h3+60m)所以,H=62+12+4+60=138m =>13.8kg/cm2

【評論主題】36. 在某醫療機構建築三樓的病房內有 250 床病床、有 100 名從業員工,各候診室之樓地板面積合計為1,200 平方公尺,則其避難收容人數為何?(A) 650 人 (B) 750 人 (C) 8

【評論內容】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60條規定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其收容人員人數,為下列各款合計之數額:1、從業員工數。2、病房內病床數。3、各候診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4、醫院等場所育嬰室之嬰兒,應列為收容人員計算。依題計算收容人數為:250+100+(1200/3)=750人

【評論主題】40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規定,有關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間為幾年?(A)3 年 (B)4 年 (C)5 年 (D)6 年

【評論內容】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13條1、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間為5年。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起之5個月內,得由申請人檢附原型式認可書及第5條規定     之文件,向原登錄機構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可者,換發型式認可書,每次展延期間為5年。2、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評論主題】39 下列場所何者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A)樓地板面積合計 550 平方公尺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B)樓地板面積合計 1100 平方公尺之老人福利機構 (C)樓地板面積合計 1500 平方公

【評論內容】

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第3條本基準適用範圍如下:一、供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第6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1000平方公尺者。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及第25條規定,檢討前款所列場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時,採用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得視為同等滅火效能之滅火設備;另住宅場所亦得自主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以提升其自主滅火能力。

【評論主題】38 臺灣的電子業在世界上相當有名且發達,試問有關積體電路製造業潔淨區之潔淨室、下回風層及管橋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設置二氧化碳滅火器 (B)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C)應

【評論內容】

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潔淨室、下回風層及管橋應設置1、二氧化碳滅火器。2、室內消防栓設備。3、手動報警設備。4、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5、標示設備。

【評論主題】37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高層建築物應設置防災中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 (B)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60 平方公尺 (C)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

【評論內容】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片第259條一、高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防災中心:     (一)防災中心應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     (二)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40平方公尺。     (三)防災中心應以具有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板予以區畫分           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四)高層建築物左列各種防災設備,其顯示裝置及控制應設於防災中心:           1、電氣、電力設備。           2、消防安全設備。           3、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4、昇降及緊急昇降設備。           5、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           6、燃氣設備及使用瓦斯導管者,應設置之瓦斯緊急遮斷設備。           7、其他必要之設備。二、高層建築物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其防災中心並應具備防災、警報、通報、滅火、消防及其他必要之監控系統設備;其應具功能如左:     (一)各種設備之紀錄、監視及控制功能。     (二)相關設備連動功能。     (三)提供動態資料功能。     (四)火災處理流程指導功能。     (五)逃生引導廣播功能。     (六)配合系統型式提供模擬之功能。

【評論主題】36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5 條規定,有關地下建築物之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 有多少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評論內容】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05條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2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評論主題】34 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樓地板面積超過 5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多少比率者,可視為無窗戶居室?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評論內容】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條無窗戶居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1、依本篇第42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5%者。2、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1.2公尺,寬度未達75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1公尺者。3、樓地板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2%者。

【評論主題】35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建築物在 A 層以上,第 B 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 C 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 D 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 者,不在此限。下

【評論內容】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08條一、建築物在二層以上,地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二、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75公分以上及高度1.2公尺以上,或直徑1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具樓地板面80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非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位置?(A)寢室 (B)廚房 (C)樓梯 (D)玄關

【評論內容】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於下列位置:

【評論主題】1. 依《消防法》第 17 條之規定,消防栓之保養及維護由下列何者負責?(A)直轄市、縣(市)政府 (B)鄉(鎮、市)公所(C)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D)自來水事業機構

【評論內容】

消防法第17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評論主題】1.依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细則之規定,有關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總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B)總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 30人以上之工廠。

【評論內容】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購)。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評論主題】4.違反消防法相關規定,經依消防法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下列那一種違規行為,得依行政執行法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逾期不改善,並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斷絕其營業

【評論內容】

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十五條之一,經依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二條之一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但依個案情形不宜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